关于开展2013年度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

时间:2013-02-26 点击:1646 发布:管理员

关于开展2013年度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

培训工作的通知

学工字〔2013〕2号

各学院党总支、有关部门:

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,提高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,根据安徽省教育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》精神和2013年学校党委、行政工作要点,结合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需要,经研究决定,继续在全校学工队伍中遴选部分人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名额分配

每学院参训人员1名(原则上应为专职辅导员),由学院党总支负责推选,同时鼓励机关单位(学生处、宣传部、团委、招生就业处)相关人员报名参加。

二、培训内容

培训课程主要按照《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(施行)》要求设置,包括:

1、理论知识:普通心理学、社会心理学、发展心理学、心理健康与心理障碍、心理测量学、咨询心理学、职业道德

2、技能知识:心理诊断技能、心理咨询技能、心理测量技能

三、培训形式

培训形式为在职培训,参训教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,统一参加安徽省心理咨询师专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。培训分两个阶段:第一阶段,学员集中授课阶段,完成所设课程学习,且考核合格后,取得安徽省劳动厅颁发的“心理咨询师培训结业证书”;第二阶段,学员在培训结束后的一年内,参加心理咨询师全国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试,合格后,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“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”。

四、资助办法

通过培训和考核,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“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”,培训费和考试费全部由学校支付,并给予报销住宿费和路费,但总额控制在800元以内;仅完成培训,未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,学校承担50%,个人承担50%费用。

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:2400元/人,国家考试费400元/人,合计:2800元/人

二级心理咨询师培训: 3200元/人,国家考试费470元/人,合计:3670元/人

五、相关要求

1、各学院党总支、有关部门要做好参训人员推选工作,将热爱学生心理健康教育、安心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专职辅导员推荐参训,并保证参训人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时间。并于3月4日前将《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申请表》送交学工部学生心理健康咨询中心。

2、参训人员要珍惜本次培训机会,处理好岗位工作与培训学习的关系,努力学习,力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“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”。

3、获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培训资助的教师,五年内应承担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和咨询任务。

特此通知。

2013年2月26日